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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温州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金华市温州商会。英文译文: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wen zhou(jin hua)。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在金华市范围内从各种经济成份的温州籍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为根本准则,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资源共享;团结拼搏;爱国敬业;遵守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金华市经济协作办。 第五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国贸大厦505-507号(电话:855821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二)有计划地向会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思想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基本素质;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导引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组织展销 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八)办理好会办事业、日常事务;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企业发展、见义勇为、扶贫邦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处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商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年收取标准,视商会的发展及会员的实际情况,每年可作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财会法》办事。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果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策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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